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造价控制与管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核
第五条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承担,并对其编制的质量负责。编制依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规范。
第六条 工程造价文件应包含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取费标准等内容,并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伪造造价文件。
第七条 工程造价文件需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方可使用。建设单位应对造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可组织专家对造价文件进行评审,以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工程造价控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目标。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变更签证,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第十条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扩大工程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必须事先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同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资金计划安排,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内容概述。希望各参与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