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管理,合理使用编外聘用人员资源,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身份定位、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保障单位与个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外聘用人员。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未纳入编制管理,通过合同方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性或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合同管理、依法依规的原则,确保聘用过程透明公正,待遇标准合理合法。
第二章 聘用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或资格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需求。
第五条 聘用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等环节。具体流程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用人单位需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要条款。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主要从事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岗位,也可承担部分辅助性和临时性任务。具体岗位设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对于涉及敏感领域或重要项目的特殊岗位,还需额外进行背景调查,确保人员符合相关安全保密要求。
第四章 待遇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参照同类型编制内职工的标准适当调整。同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相关福利。
第十一条 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将其表现作为续聘、晋升或辞退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范围内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机构承担属地监管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特点细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以上即为《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内容概要,旨在构建科学合理的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