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请假制度(范本)】为了规范幼儿园教师的请假管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园所日常运作,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幼儿园教师请假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在编及聘用教师,旨在明确请假流程、审批权限及相关规定,确保请假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一、请假类型
1. 事假:因个人或家庭事务需临时离岗,需提前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2. 病假:因身体不适或患病需要休息,应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3. 婚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教师,可按规定享受婚假。
4. 产假/哺乳假: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女性教师享有相应的产假及哺乳假。
5. 丧假: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申请一定期限的丧假。
6. 公假:因参加重要社会活动或会议等,经批准可享受公假。
二、请假流程
1. 教师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类型、时间、事由及联系方式。
2. 请假一天以内(含)由班主任或年级组长审批;请假两天以上需报园长审批。
3. 病假需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相关医疗记录;事假需说明具体原因。
4. 请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或变更,请及时与园方沟通并重新办理手续。
三、请假审批权限
- 班主任/年级组长:可审批1天以内的事假或病假;
- 教务处负责人:负责审核2至5天的请假申请;
- 园长:对超过5天的请假进行最终审批。
四、请假纪律要求
1. 教师请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谎报、瞒报或滥用请假权利。
2.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将按照园内相关规定处理。
3. 连续请假超过一周或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经园务会讨论决定。
4. 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园方有需要时能及时联系。
五、其他规定
1. 教师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由园方统一调配,确保教学任务正常开展。
2. 请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奖金,具体标准按园内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 请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未按时返岗者按旷工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幼儿园园务委员会所有。
2.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园所发展变化,本制度将适时修订并另行通知。
本《幼儿园教师请假制度》旨在为教师提供清晰的请假指引,同时也为园所管理提供有力支持,确保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希望全体教师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