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答辩人:XXX
住所地:XXX
联系方式:XXX
被答辩人:XXX
住所地:XXX
联系方式:XXX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1)XX民初XXXX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原告XXX诉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责任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根据本案事实,答辩人并非原告的直接雇主或用工单位。原告在事发期间受雇于第三方公司或个人,其工作安排、工资发放、日常管理均由该第三方负责。答辩人仅是与该第三方存在合作关系,或为项目提供场地、设备等辅助性支持,并未直接参与原告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此,原告因工作受伤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实际用工方承担,而非答辩人。
二、原告在工作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自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答辩人了解及现场调查情况,原告在从事相关作业时,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未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且在明知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仍擅自操作,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原告应对其自身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不应将全部责任归咎于答辩人。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并作出合理裁决。
原告所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应以实际发生并有合法票据支持的费用为准。但目前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完整,部分费用缺乏明确的计算依据,亦未能充分证明其损失与答辩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答辩人恳请法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四、答辩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额外责任。
在原告从事相关工作的过程中,答辩人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作业环境、告知相关安全注意事项、配合第三方做好人员管理等。答辩人并无任何主观过错,亦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日期:2024年X月X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