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10101198503101234,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联系电话:13800138000。
被告:李四,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10102199005201234,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5号院2栋302室,联系电话:13900139000。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12月,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23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支付给被告,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予偿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