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身份证号:110101198001011234
联系电话:138001380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某号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贵单位于2025年4月5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京公交认字〔2025〕第0405号),并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5年4月5日17时30分许,驾驶车牌为京A·XXXXX的小型轿车,沿北京市朝阳区某主干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当时天气晴朗,能见度良好,道路畅通无阻。在行至某路口时,被申请人所称的“未按规定让行”的车辆——即由李某某驾驶的车牌为京B·XXXXX的小型轿车,突然从右侧路口驶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两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贵单位于2025年4月7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申请人对此认定结果不服,认为该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事故现场证据采集不全面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通过路口时并未遵守红绿灯指示,且未减速观察,直接冲入主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但贵单位在认定过程中未能充分调取相关视频资料,仅凭目击证人陈述及现场痕迹作出判断,存在明显疏漏。
二、对申请人行为的认定存在偏差
申请人当时在正常车道内以限速行驶,未有任何违规操作,且已提前观察路况,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而李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认定书中却将责任比例定为“主次”,显然有失公正。
三、未考虑其他影响因素
事故发生时,路口存在一定的视线遮挡,且李某某车辆在进入主路前未进行有效避让。这些因素均可能影响事故责任的划分,但未在认定书中予以体现。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单位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复核申请,恳请依法重新审查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并作出公正合理的结论。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某
2025年4月10日
附:
1.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 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
3. 目击证人联系方式
4. 申请人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