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及其归档后的电子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单位应当将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保障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方式、归档责任等事项,确保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章 电子文件归档
第五条 电子文件归档是指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整理、鉴定、存储和移交的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电子文件的类型、来源、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归档目录。
第七条 电子文件归档应当在电子文件形成后及时进行,一般应在电子文件形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归档时间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电子文件归档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并明确其具体职责和权限,确保归档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子文件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电子档案是指经过归档处理并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是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电子档案的分类、编号、存储、利用、销毁等事项,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为电子档案提供专用的存储介质和设备,并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防止电子档案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利用制度,明确电子档案的查询、复制、借阅等事项,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利用。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子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