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成品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凡在本省范围内开展上述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均需遵守本意见的规定。
二、市场准入条件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 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4. 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要求。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储存设施;
3.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 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2. 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点;
3. 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和消防设施;
4. 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活动,确保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安徽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全省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